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具体规定如下:
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被列入管制范围(管制编码:1E902.a)。此外,与上述活动相关的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也受到管制(管制编码:1E902.b)。
对于非管制货物、技术或服务,如果出口经营者知道这些物品将用于境外稀土相关活动,则需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公告中提到的“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及“磁材制造”技术的具体定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磁材制造”技术特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而技术及其载体则涵盖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资料。
公告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称出口不仅限于贸易性出口,还包括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等多种形式向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行为。
出口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并按要求提交必要文件。同时,在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受管制技术时,还需额外提交相应说明材料。获得许可证后,经营者必须遵守许可证要求并履行报告义务。
出口经营者需要加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与主要用途,以判断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范畴。当不确定某物项是否受管制时,可向商务部咨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等服务。涉及可能被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者应主动询问客户关于出口许可情况,并要求已获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出示相关证件。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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