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足浴店接受技师按摩时猝死,司法鉴定显示其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李某家属认为足浴店违规向李某提供非法性服务导致其过度刺激猝死,但足浴店否认了这一说法。2025年6月,李某家属起诉足浴店索赔113万余元。近日,湖南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足浴店经营者徐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7万余元。
法院认定,2025年3月19日凌晨0点左右,李某前往徐某经营的足浴店按摩。店内员工朱某接待了李某,并为他介绍了几位技师。李某选择了工号为68的杨某为其按摩。凌晨1点20分左右,按摩接近尾声时,杨某发现李某还在睡觉,便让前台邓某查看情况。邓某发现李某身体异样后通知了店长刘某,并让朱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1点35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进行了约十分钟的急救,但李某没有反应。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继续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生前存在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的基础疾病,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有足够的认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家属声称是由于足浴店提供非法性服务导致李某猝死,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且鉴定意见书中未对精液产生原因进行说明。法院认为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诉称不予采信。徐某作为足浴店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张贴警示标牌。本案中,足浴店没有进行安全提示,工作人员在发现李某异常后也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徐某经营的足浴店已经注销,徐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徐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核定的损失共计114万余元。扣除徐某已支付的8万余元,还需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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