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阿姨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突然掉进了窨井。虽然她被及时拉出,但还是造成了左脚骨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8月的一天,吴阿姨和几位同伴在中心城区某街口行走时,一脚踩进路面的窨井里。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足骨折。吴阿姨和窨井管理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吴阿姨方面表示,事发时窨井未盖窨井盖,且物业公司未放置警示牌,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已经尽到巡查义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窨井盖是在吴阿姨路过踩踏时发生断裂,并非无窨井盖。物业公司认为,事故是由于吴阿姨主观过失导致,她在行走时疏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且与同行人交谈分散了注意力。
判决书提到,涉案窨井约三分之一部分位于人行道,约三分之二部分位于人行道旁草坪,断裂的井盖位于人行道部分。然而,根据事发视频,无法清晰显示事发时涉案窨井盖是否缺失。吴阿姨陈述将视频调亮后可以看到窨井部分是黑色的,代表窨井盖缺失。物业公司则表示窨井盖表面完好,但因为质量缺陷,吴阿姨路过踩踏窨井盖发生断裂。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吴阿姨在人行步道上正常行走,掉入涉案窨井导致受伤。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管理方,对窨井盖是否缺失、是否稳固等的安全性具有管理保障职责,需尽到日常核查、维护责任,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然而,物业公司未尽到及时核查、维修的责任,亦未在该处设置路障,尽到提示义务,具有明显过错,且与吴阿姨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在巡查时并未尽到职责,未查看窨井是否稳固。该处窨井的三分之一部分在人行道上,往来通行人员众多,物业公司显然对窨井的安全性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未能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过,并且吴阿姨在人行步道上行走并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阿姨医疗费、交通费、助行器费、律师代理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万9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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