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玲于2018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按月支付,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母亲患有尿毒症,朱某玲请假较为频繁。
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以其母亲第二天上午需要做透析为由,向该公司生产厂长请假获批。4月11日,由于公司急需出货,法定代表人殷某生看到朱某玲未在岗,打电话要求她来上班。电话中双方发生争执,殷某生让朱某玲不要再来上班了。4月12日,公司结清了朱某玲的工资,并额外支付500元作为赔偿。
朱某玲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购买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共计95244.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玲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公司口头要求朱某玲不再回到公司上班,与朱某玲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朱某玲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未过诉讼时效,但根据法律规定,朱某玲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在用工满一年后即2019年4月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该公司没有为朱某玲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她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却无法领取,应依法支付朱某玲未缴失业保险的损失。
关于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朱某玲主张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但未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因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应为两年,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至2023年的年休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指出,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依据,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即视为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在合法用工的基础上,兼顾人文关怀,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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