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女老板朱某某为了与已婚男下属何某结婚,向何某的原配妻子陈某转账3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两人在工作交往中产生了感情,并计划各自离婚后重组家庭。然而,朱某某与何某同居一段时间后感到不合适,决定分手,并起诉何某及其前妻陈某,要求返还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赠与,判决陈某需返还。但陈某和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朱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她有明确的赠与意图,而是代何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依据“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原则,驳回了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一位女老板朱某某因感情问题向已婚男下属何某转账300万元,帮助其与原配妻子陈某离婚。两人计划各自离婚后重组家庭。然而,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朱某某感觉不合适决定分手,并要求索回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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