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开车撞倒并碾压女友致其死亡后,辩称自己当时没看到对方,既没听到尖叫声,也没感受到汽车碾压异物的颠簸。案件发生在监控盲区,没有目击证人,事实究竟如何?办案机关如何还原真相?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9月11日发布的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中,披露了这起“孔某某故意杀人案”的细节。
孔某某与蒋某某原为生意合作伙伴,离婚后开始同居。2023年2月6日晚,二人与朋友喝酒至次日凌晨,随后入住酒店。在房间内因蒋某某与男性朋友行为亲密而发生激烈争吵。凌晨3时许,两人先后离开房间前往酒店门前广场车辆停放处。孔某某先上车发动汽车并打开车灯向前行驶,将位于车辆前方的蒋某某撞倒并碾压。其间,蒋某某连续发出三声尖叫,并呼喊孔某某名字。之后,孔某某继续驾车行驶约40米掉头返回,下车将蒋某某抱上车,拨打120救助电话。蒋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符合躯干部遭巨大暴力致心脏、肝脏破裂死亡。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孔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没有故意要伤害或者杀害蒋某某,只是驾车时没看到蒋某某,既没有听到她的尖叫声,也没有感受到汽车碾压异物的颠簸感。
面对零口供命案,检察机关通过四级联动履职,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技术专家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结合蒋某某的小腿背侧与汽车保险杠等高等宽的伤痕、背部和内脏损伤的宽度和严重程度、汽车头部及底盘的擦划痕迹、轮胎宽度等,法医、痕检技术等专家认定蒋某某是站立时从背后被汽车头部撞击倒地,又被汽车右侧前后轮连续碾压。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逐帧分析监控视频,并由检察技术专家对2公里外的高空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与拍摄到蒋某某尖叫、汽车尾灯的视频同步叠放,证实车辆大灯打开后,灯光右前侧出现条状黑影并保持数秒,汽车前行至第一声尖叫响起,黑影形态略发生变化,第二声和第三声尖叫时,黑影消失,综合判断该黑影就是蒋某某。同时,根据该黑影变化,结合尸检报告、车辆刮擦痕迹等,也能证明蒋某某由直立位站在车前被撞倒地的事实。
承办检察官还委托技术专家运用声纹处理技术,对孔某某和蒋某某入住房间门口的监控摄录到的二人争吵声进行清晰化处理,发现案发前二人持续争吵,蒋某某离开前告知孔某某在楼下等待——这与孔某某称醒后突然发现蒋某某不在房间才下楼寻找的辩解不一致。检察技术专家还对蒋某某的三声尖叫和呼喊“孔某某”的语音进行检验,发现尖叫的分贝值高于呼喊声,证明孔某某说自己在近处没有听到蒋某某的尖叫,却在远处听到蒋某某呼喊自己名字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使用同款汽车对案发现场进行模拟驾驶、碾压等多项实验,证实孔某某驾车时可以看到蒋某某在车前方,且撞击后可以明显感受到车辆碾压的颠簸感。由此证明,孔某某此前的辩解不符合客观实际。
2023年2月22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24年3月21日,南通市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案件一审、二审阶段,检察机关申请法医、声像技术专家出庭作证,并通过技术人员对鉴定、检验过程和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解释说明及回应。
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孔某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2024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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