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为了博取网络流量,将一起普通的火灾事件夸大为“有爆炸风险”的高危火灾事件,引发网络热议,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诉案件,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事件起因是一场小区火灾。平时自称为“社区百事通”的赵某,在微信群里得知火情后,立即赶往现场拍摄,并将素材编辑成文字发送给某知名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获得了50元稿费。为追求“爆款”效果,他在素材中添加了许多吸引眼球的“细节”,声称“起火的仓库存放的是桶装油漆,易燃易爆”。该视频发布后迅速发酵,引发公众关注。
经公安机关查证,赵某所称的“易燃易爆物品”并不属实。公安机关认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先后诉至一审法院和上海一中院。庭审中,赵某辩称自己只是在记录事件并表达看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且火灾确有其事,时间地点也没有捏造。他声称起火的物品“易燃易爆”是为了小区整体的安全考虑,希望周边居民对该火情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被告公安机关则表示,赵某在明知或应知事实可能不实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核实,还添加了主观臆测的内容,引起公众恐慌,属于散布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信息是否具有虚假内容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即使部分内容属实,但关键信息的失实并可能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同样构成违法。
本案中,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认定书和相关人员笔录显示,实际起火物仅为纸箱等可燃物,为遗留火种引发,并未涉及油漆等危险品。赵某将燃烧物“纸箱”描述为“桶装油漆”,导致关键信息失真。因此,赵某所传播的信息为实质性篡改的事实,而非单纯的主观评价。赵某主动联系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提供素材,并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包含虚假内容的信息,已构成散布谣言。截至公安机关发现谣言之时,赵某提供的不实素材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被大量转发点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最终,上海一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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