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一段拍摄于长深高速杭州段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视频中,一辆沪A牌照的车辆内有人戴着恐怖面具,疑似故意惊吓相邻车道的过往车辆。视频显示,两车并行时,副驾驶位置的一名乘客摇下车窗,戴着面具探出头看向一旁车辆,随后又摇上车窗,但仍持续注视。发布视频的网友称,他与戴面具者并不相识,“我坐在后座拍的,我车里的女生吓了一跳。太膈应人了。”
视频引发了大量网友讨论,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影响驾驶安全,甚至可能导致事故,也有人提醒这类举动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知情人士表示,当时副驾驶人员并非故意吓唬路过车辆,只是觉得好玩而戴着面具。拍视频之前一直戴着面具,结果看到拍视频的车辆来了,便摇下车窗看看对方是不是在拍他,并非主观吓唬别人。
目前,具体情况还在进一步了解中。杭州高速交警已关注此事,正在处理。
类似事件此前已有先例。2024年8月,青海省海东市一名男子在驾驶过程中头戴“鬼脸套头”,并将上半身伸出窗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男子被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戴恐怖面具惊吓其他司机,明显干扰他人正常驾驶,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周围车辆的行驶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如果此类行为导致其他司机受惊吓,发生急刹车或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行为人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故意为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判断责任承担情况需要考虑戴面具者的主观心态。若是故意为之,导致其他司机受惊吓,发生急刹车或事故,行为人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且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乘客戴面具制造恐慌,司机在不知情且自身驾驶没有违法的情况下,一般无需担责。但若司机明知乘客行为却不加以制止,或司机驾驶行为本身存在违规之处,导致事故发生,则需要与乘客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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