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发布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侯某进行了处罚。侯某,女,1997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某地,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红林某地。
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侯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车牌为桂A502XN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在这一过程中,侯某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天明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从其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向对方驾驶员出示,声称要“亮证”。
依据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及视频截图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警方决定对侯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侯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时间为2025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10日。
被处罚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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