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旬老人王达早年丧偶,虽育有一女,但长期与外甥女周小冬共同居住在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子内。这套房2001年登记产权在王达和外孙女高梅梅名下,两人各有50%份额。
多年前,周小冬从外地来上海帮衬舅舅王达做生意,和舅舅共同生活28年,照顾他日常起居,给他养老送终。邻居和居委会做证,王达是由外甥女周小冬照顾。王达晚年常和他们说:“女儿不管他,不想跟他住。”
2009年,王达立下公证遗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屋份额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继承”。
2020年王达去世后,女儿王小晓和外孙女高梅梅不认可这份遗嘱,把周小冬告上法庭,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遗嘱,也无法证明周小冬在王达去世后六十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周小冬表示,丈夫在王达去世后两周内就将公证遗嘱的照片发给了高梅梅,而且多次向邻居和亲属讲述“舅舅写遗嘱把房子留给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小冬在王达去世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周小冬放弃接受遗赠,但周小冬对王达晚年的生活起居等尽了主要义务,应考虑给予其王达的适当遗产。法院一审判决,王达名下的房产份额由他的女儿和外甥女各继承一半。周小冬和王小晓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受赠人本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示,但对表示的形式并未限定,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甚至是通过特定的行为”。本案中,在王达2020年1月去世后,亲戚表示在2月接到过高梅梅电话,高梅梅称周小冬发来了遗嘱照片。而且据周小冬所称,王达去世后双方有交接过物品,系争房屋房产证她一直未交出。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周小冬接受遗赠的表示,支持了她的上诉请求,判决王达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周小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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