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大学泰康医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在飞机上救人的事情引发了广泛关注。有人称赞他见义勇为,也有人质疑其“临床知识匮乏、没有执业资格”。当事人孙毅杰在腾讯新闻热问平台上详细讲述了当时的救人过程。
7月19日,孙毅杰乘坐从武汉飞往新疆的航班时,听到机上紧急寻医广播后立即前往查看情况。他发现一名二十多岁的女生脸色苍白、双手颤抖,还伴有头晕、手指发麻、呼吸困难和脉搏细弱等症状。这名女生透露自己有过猝死生还的经历以及体位性低血压的情况。孙毅杰观察到她的神志有些涣散,瞳孔放大,对答能力越来越差。
孙毅杰表示,他当时进行了基本的体格检查,包括观察脉搏、神志、呼吸、心率,并通过一些简单的仪器设备测量了她的血压和血氧饱和度。处理操作也很简单,就是让她吸氧并平卧。随后,这名女生的情况逐渐好转。几天后,孙毅杰回访得知她的情况比较稳定,并表示要为他送锦旗。
7月24日,武汉大学官微发布了孙毅杰在飞机上救人一事,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对于质疑,孙毅杰认为这是正常现象。他表示,自己仅进行了简单的体格检查和处理,事后也在飞机上复盘了可能的原因,但受限于条件无法做出确切判断。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让对方平卧是安全的做法。
孙毅杰表示,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尽管他没有执业资格证,但此次救助未涉及有创操作或药品使用,属于见义勇为或紧急救助。他表示,即使涉及民事损害,只要操作过程没有问题,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孙毅杰还提到,他在大学一年级时选择了临床导师,并在寒假期间跟随导师在急诊科见习,积累了相关经验。
律师杜洁和付建对此事进行了法律分析。杜洁律师指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医师执业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中的非专业医疗操作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更侧重于鼓励与保护紧急救助行为。两位律师都认为,孙毅杰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四大核心要件:无约定义务、无法定义务、为他人权益、紧急救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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