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厦门证监局接连发布了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的行为。金圆统一证券的王健、长城国瑞证券的郑瀚与陈仲宾三人因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别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或单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每人最终罚款金额均为4万元。
王健在2022年3月20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利用“王某”名下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979.17万元,但最终累计盈利仅5579.29元,盈利比例不足0.06%。
郑瀚于2022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日在长城国瑞证券任职期间,使用“李某叶”名下长城国瑞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及可转债,累计成交金额576.67万元,最终亏损4.86万元。
陈仲宾从2021年3月19日至2023年1月4日,使用“周某”名下华泰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及可转债,累计成交金额192.46万元,累计盈利4069.91元。
这些违规行为持续时间均超过20个月,表明当事人长期违规。值得注意的是,违规交易未必带来超额收益,反而需承担法律风险及监管处罚,甚至影响个人职业声誉和公司声誉。监管对这类行为采取了“行为导向”的监管思路,即使违规手段隐蔽,也难逃监管。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此次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然而,实际罚款金额低于该条款规定的上限,这与当事人配合态度有关:王健如实陈述,郑瀚与陈仲宾主动纠正,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创新活力,更需要合规底线。近年来,监管持续打击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行为。今年上半年,违规炒股相关罚单超过22张,部分从业人员利用管理权限实施内幕交易。为应对这一问题,监管与行业正双管齐下,各地证监局加大整治力度,完善合规内控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行为的管理,并将其纳入合规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中证协也在征求业内意见,拟出台相关规定,防范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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