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南陵县居民李某在派出所接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懊悔不已。她因捡拾他人手机后擅自消费840元,被依法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
事情发生在6月26日清晨,李某陪女儿王某在南陵县医院候诊时,发现座椅上有一部未锁屏的智能手机。见周围无人,她随手将手机收起,翻看时发现微信支付处于“无密状态”。当天上午,李某路过小区便利店时,用失主微信零钱分两次消费了840元。
失主秦女士发现手机遗失后,当日即向城西派出所报案。凭借医院监控,民警很快联系上李某母女,王某当日便将手机归还。然而,秦女士当晚核对账目时却发现微信零钱少了840元,交易记录显示这笔钱是在手机遗失期间消费的。
第二次报警后,民警调取便利店监控,确认是李某使用失主手机消费。面对民警询问,李某起初表示不解:“捡来的手机刷钱也算违法?”她反复强调“不是偷的是捡的”,认为还钱即可。其女儿王某也坦言,在老家观念里,捡到的东西没人要,自己用用很正常。
针对这一错误认知,民警当场普法:根据《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或交有关部门,私自占有并处分他人财物,即便金额不大也可能违法。法律教育下,母女俩侥幸心理瓦解,于6月29日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并全额退赃。
最终,南陵县公安局结合李某主动退赃、认罪认罚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拘留三日的处罚。警方提醒市民,应给支付软件设置密码保护,手机遗失后立即冻结账户;拾得他人财物切勿因小失大,法律面前没有“捡来的便宜”。
广州一名男子捡到他人手机后索要报酬,被失主拒绝后怒摔手机泄愤。该男子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因不服处罚,这名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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