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政府拖欠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一事有了新进展。7月16日,山东高院已于7月7日作出《履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于7月10日前将剩余711万余元汇入指定账户。但截至发稿前,金乡县政府并未履行义务。
东沃公司通过司法途径向金乡县政府索要工程投资欠款已近7年。2018年11月,东沃公司将金乡县政府起诉至山东省高院。金乡县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江苏省高院管辖。山东高院裁定驳回该异议,金乡县政府不服并上诉至最高法,最终决定撤诉。2019年5月,最高法准许金乡县政府撤诉。
2021年11月,山东高院判决金乡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东沃公司工程投资欠款1870万余元及利息。2022年7月19日,最高法驳回金乡县政府上诉,维持原判。由于金乡县政府未及时履行判决,东沃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山东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24年4月15日,山东高院作出《预失信决定书》,要求金乡县政府于10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维护政府机关声誉,金乡县政府向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汇入了1339万余元。
此后,金乡县政府又提出执行异议。2024年8月2日,山东高院驳回金乡县政府的异议请求。金乡县政府不服并向最高法申请复议。最高法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的复议申请。
东沃公司负责人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开始实施,公司在5月23日收到最高法的上述裁定,增强了企业依法维权的信心。7月7日,山东省高院组织双方听证核算金额后,向金乡县政府作出《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于7月10日前将剩余711万余元汇入指定账户,但金乡县政府仍未履行义务。
金乡县政府还曾就最高法判决生效的执行款向金乡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东沃公司返还工程投资款551万元,并承担损失287万余元。该案定于2024年6月4日开庭,但一直延期。东沃公司负责人指出,项目竣工十余年仍在正常使用,但前述未开庭审理的诉讼严重干扰了山东省高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违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有关政府及时支付账款、法院及时审理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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