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途中撞人平台被判赔 外卖平台担责赔偿81万!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倒人致对方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骑手承担还是外卖平台承担?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这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5月17日晚7时30分许。外卖骑手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在丰泽区北峰街道西贤路行驶时,单手扶把、未靠在最右侧车道超速行驶,并在行驶时使用移动电话,导致采取制动措施不及,碰撞前方未戴安全头盔的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曾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曾某送医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显示,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45km/h至46km/h,超过事发路段的限速要求。案发后,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候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曾某的家属先行支付赔偿款10500元。去年2月2日,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事后,曾某的父母将杨某某、江西某网络科技公司(A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B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A、B公司赔偿11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在诉讼请求内得不到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然而,A、B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在“某某同城骑士APP”注册为骑士,并与B公司签订《众包平台注册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某某通过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并有权从配送服务公司处获取相应的配送服务费用。此外,B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众包骑手保险服务合作合同》,由A公司为在“某某同城骑士”平台接单的众包骑手购买“众包骑手意外及个人综合责任险”。2023年2月16日,杨某某与A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杨某某提供配送服务订单需求,在杨某某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后按照相应标准对杨某某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A公司负责处理杨某某在提供配送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
一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看到有人落水,毫不犹豫地跳入河中将老人救起。事发当天,他离落水点很近,没多想就跳进水中救人,大约花了3到5分钟把老人安全送上岸,并将其交给了消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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