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遇害一案有了新进展。该案将于5月27日9时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起诉书提到,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母亲表示,女儿已经入土为安。
根据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无故窜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鹃兴路666号中航城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该小区8栋1单元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和辱骂民警及住户,受到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黄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7岁留日才女家门口遇刺身亡案迎来关键进展。5月24日消息,成都“6·9女子遇害案”被告人梁某某(35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将于27日在成都中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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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22:10:32女子家门口遇害案27日将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