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遇到紧急情况时未完成请假流程就离岗,会被视为旷工吗?公司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严某是一名公司员工。某天上班时接到父亲突发脑梗住院的消息,便向公司人事申请从次日开始休事假9天。当时人事外出,让严某找总经理签字并拍照发给他。中午,严某找总经理签字,总经理让他“放桌上就行”。严某将此情况告知人事,但人事回复说请假需按照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未经审批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因父亲在外省老家,严某心急如焚,未完成请假手续便于当天下班后乘车返回老家。五天后,人事联系严某,要求其回岗补办事假手续单,否则按旷工处理。严某发送医院定位,并解释称父亲一直在进行各项身体检查,暂时无法返岗。
九天事假结束后的第一天,严某仍未返岗,人事向严某发送《通知书》,要求他在两天后必须返岗就旷工事实进行解释说明,否则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天后,严某回到公司上班,并向总经理和人事解释请假延迟返岗是因为父亲病重,并提交了病历、往返老家的车票等证明材料。
然而,严某返岗的第二天,公司向他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连续旷工10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严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与严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严某的家人病重住院,他请假照顾家人符合常情,因情况紧急未能及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但在可行范围内提出了请假。在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严某限期返岗并就旷工事实进行说明时,严某按要求到岗,并解释了情况,提交了家人的病历材料。即便公司在请假程序上有瑕疵,也应通过谈话提醒、警告等方式督促严某遵守公司管理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王女士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的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一天,公司的人事经理找她谈话,拿出视频截图称她在某个月中有6天提前下班,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应予以辞退。王女士对此不服,提请劳动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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