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信作为人们日常使用率最高的社交软件之一,在满足人们网络社交、消费结算等需求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仅出现通过微信账号进行的不法交易,还衍生出依靠贩卖微信账号牟利的灰黑产。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贩卖微信账号牟利的案件。
2024年4月起,被告人王某通过聊天软件得知出售微信账号有利可图,遂发展马某阳等下线对外收集微信账号,并出租给上家使用。根据上家要求修改微信账号资料后统一登录至其所掌控的平台,平台客服会使用微信号和他人聊虚假投资理财。为保障微信号正常使用,王某雇佣何某苒管理该平台并对接上下家。同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虚拟币和上、下家结算费用,从中获利7.85万泰达币(USDT)。
2024年6月至7月,被害人张某与下线马某阳小组提供的微信号聊投资理财后,被骗取人民币1000余万元。同年7月,张某报案称被电信网络诈骗1000余万元,公安随即展开侦查。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马某阳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贩卖微信账号牟利的犯罪事实。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此外,王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售卖微信账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以下罪名: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微信号中绑定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大量收集并出售、提供微信号,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向他人出租、出售微信号以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支持或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售卖微信号时便知道对方购买微信号是为了实施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上游犯罪如果被查实,售卖者可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的共犯,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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