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婚介公司付费8万元,一个月就和相亲对象“闪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半年内又“闪离”。婚介公司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的高额服务费能否退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29日,程小帅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闪婚定金协议》,并支付了5000元的相亲保证金。双方口头约定,在相亲满意、顺利结婚等时间节点,程小帅应向婚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协议签订当天,婚介公司联系红娘介绍程小帅认识林小美(化名)。相处几天后,程小帅向婚介公司支付了相亲满意定金5000元。整个相亲过程中,程小帅累计支付了80000元的婚介服务费。
2023年12月29日,程小帅与林小美登记结婚,但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并于半年后通过诉讼离婚。程小帅认为婚介公司采用欺骗手段与其订立服务合同且收费畸高,违反公平原则,遂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口头达成的婚介服务协议,并退还8万元婚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小帅与婚介公司签订的《闪婚定金协议》及双方形成的事实上的婚介服务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小帅通过婚介公司的介绍认识林小美并在婚介公司和红娘的撮合下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因认识了解时间太短、性格不合导致离婚。婚介公司已履行义务,程小帅也支付了服务费。程小帅主张婚介公司串通骗婚并隐瞒相亲对象信息造成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程小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闪婚协议时应当知晓闪婚的风险,因此其撤销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返还婚介服务费8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收取的费用标准确实畸高,且未能证明该费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考虑到婚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实际付出,包括提供相亲对象信息、陪同相亲、撮合双方结婚等支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及交通费、电话费等必要合理费用,法院酌情判令婚介公司返还程小帅婚介服务费合计3万元。
向婚介公司付费8万元后,程小帅在一个月内与相亲对象林小美闪婚。然而,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半年内又离婚。于是,程小帅起诉婚介公司,要求退还高额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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