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孟照红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孟照红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02年至2023年,孟照红利用担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寿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项目投资、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1995年至2023年间,他索取、非法收受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9.0949万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照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孟照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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