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某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自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了示范判决机制。
金某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和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六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之后,金某泰两次发布公告,将袁某、罗某的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和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某泰公告称袁某、罗某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出具了警示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认为他们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金某泰辩称,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针对袁某、罗某增持股份的全过程,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今天(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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