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据统计,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8.33亿,占网民整体的75.2%,职业主播数量达3880万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情况,指出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的一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需特别注意。
在网络直播带货时使用他人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应当支付报酬。具体案情为:原告甲集体管理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有权就涉案录音制品获取报酬并维权。被告乙公司运营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在直播卖货时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但未支付使用费用。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他人在将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时须向后者支付报酬。因此,被告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及合理开支40元。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也构成侵权。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YY网站上设置了“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通过这种经营模式获得用户认知、吸引用户参与、提升用户黏性,并最终获得相应利益,理应承担与该种经营模式所获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未经授权擅自“直播讲书”同样构成侵权。原告张某是某小说著作权人,被告刘某在某直播间未经授权播讲该小说,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网友在选定的时间内播放。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9890元。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一些主播为了博取关注和流量,在直播间传播淫秽、低俗信息。这种行为不仅突破道德底线,污染网络环境,还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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