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未明确限制性别,却以“招男性”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最终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女性求职者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小丽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己的条件非常匹配,且公司对性别没有特别要求。她投递了简历,但很快收到回复称“简历未通过筛选”。小丽询问原因后,被告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对这样的答复,小丽继续追问具体理由,但公司不再回应。小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因此诉至法院。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招男性”的说法只是为了缓解小丽因未被录用而产生的不适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因此不采信公司的解释。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官黄鼎锋指出,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也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本案中,公司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拒绝小丽的求职申请,意味着因她是女性而无法通过初筛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额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有章可循,以确保公平公正。企业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帮助就业者顺利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依法合规招聘不仅能够降低法律风险,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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