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招聘要求中并未限制求职者性别,却以“招男性”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女性求职者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小丽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发现一家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于是她投递了简历。然而,根据平台系统显示,公司在浏览简历的三分钟后就回复称“简历未通过筛选”。感到疑惑的小丽主动询问原因,公司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对这样的答复,小丽继续追问理由,但公司没有再回应。小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因此诉至人民法院。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并解释“招男性”的说法是为了化解小丽未被录用所带来的不适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本案中,公司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拒绝小丽的求职申请,意为因小丽为女性而无法通过初筛继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额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引导就业者跨出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企业依法合规招聘,能够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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