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时刷手机导致疏忽绊倒,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在餐厅用餐后离开时因低头看手机而摔倒,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天中午,李女士在餐厅用餐完毕后,一边看手机一边向外走去。当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由于全神贯注盯着手机,不慎摔倒。监控视频显示,李女士从餐厅出来后,左脚刚踩在台阶左侧斜坡上,右脚还未抬起便顺着斜坡滑倒,整个人失去平衡。尽管她的右臂撑在台阶上,仍滑到了台阶下方的路面上。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或冰冻。
摔倒后,李女士在地上坐了大约5秒钟,随后自行站起,继续边走边看手机地离开了现场。10天后,李女士去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她认为骨折是在餐厅门口摔倒所致,认为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会给行为人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此行为本身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餐厅商家对其通行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无法预判也无法控制。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应对场所内潜在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无需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担责。行走时低头操作手机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将自己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中。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存在正常使用痕迹,若其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则不能苛责管理者“绝对安全”。人们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遵从安全健康的日常行为规范,看清脚下路,莫做“低头族”。
路人擅闯施工现场受伤,能否要求赔偿?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去年4月,朱梅前往医院接丈夫出院。经过医院正在装修的大门区域时,不慎踩到大门基座装修挖出的缝隙摔倒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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