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通过旅游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男方称在恋爱半年期间共花费320余万元,而女方向男方转账50余万元。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270万元。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方同意返还80万元。
2023年4月,男子阿伟和女子小颜通过旅游结识,一个月后确认恋爱关系。阿伟表示,在恋爱期间,他经常通过买礼物、发微信红包、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颜表达爱意,共计花费320余万元。其间,小颜向阿伟转账50余万元,差额共计270余万元。
2023年11月,两人恋爱半年后分手。因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阿伟将小颜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差额款项270余万元。阿伟认为,双方的恋爱关系存续时间仅半年,他多次向小颜大额转款,金额明显超出正常生活范畴,也与其个人的经济能力不符,上述转款是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条件未达成,小颜应返还这些款项。
小颜则表示,在与阿伟恋爱期间,阿伟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给小颜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均为自愿赠与行为,且不会索回,若没有履行承诺,将支付小颜200万元。现阿伟违反承诺,则应按承诺书约定支付给小颜200万元。
法院调解认为,对于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较大金额,阿伟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综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备注、给付金额等客观行为,其中转账数额较大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分手,解除条件成就,小颜仍占有涉案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而阿伟转账的“1314”“520”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属于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当视为一般赠与,小颜无需返还。至于小颜提出的承诺书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应视为无效协议。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小颜返还阿伟80万元。
一对男女通过旅游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男方称,在恋爱的半年里共花费320余万元,其中女方向男方转账50余万元。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270万元。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方同意返还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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