腌制火腿是一道深受大众喜爱的美食。然而,彭某某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竟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最终,彭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彭某以每吨1500元的加工费在其家中冷库为周某和彭某成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制品,准备运往外地销售。2024年6月4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从彭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7个样本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所有样品均含有敌敌畏成分。随后,案件移交给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侦办。会泽县公安局对彭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了提取和扣押,共扣押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从这些猪肉制品中取样42个样本进行鉴定,有29个样本检出敌敌畏成分,13个样本未检出。经价格鉴定,这批猪肉制品价值人民币105762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同时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受到保护,但像本案中这种为谋利不择手段、触犯刑法的行为应严厉打击。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受到社会谴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情节。
彭某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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