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车高速遇异物损坏索赔未获支持 管理方无责引争议!京承高速上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近日引发社会关注。通州区法院驳回了车主陆先生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3820元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管理方已尽到养护义务。这是北京市第三起类似案件中被判无责的高速管理方。
去年9月6日深夜,陆先生驾驶奥迪车以120公里时速行驶在京承高速时,突然发现车道中央出现红色障碍物。紧急避让不及的车辆与障碍物发生碰撞,导致左侧两轮轮毂失圆、四轮定位数据偏差及元宝梁位移。交警现场勘察确认障碍物为装满杂物的编织袋,认定事故属于意外。
事故发生后,陆先生多次联系高速公路客服部门,要求调取监控查找遗撒车辆,但均被告知无法处理。今年2月,这位坚持认理的车主将北京首发公路资产管理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管理方未尽到及时清理义务,应依据民法典第1256条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首发公司出示的巡查记录显示,事发当天共进行4次例行巡视,时间分别为凌晨4点58分、上午9点52分、下午1点47分和晚间10点24分。按照《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日间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法院据此认定管理方已超额完成养护义务。
这起案件折射出高速公路遗撒物纠纷的复杂性。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三年北京市共发布3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均为管理方无责。但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2022年5月,北京三中院曾判决某高速管理方承担30%责任,赔偿车主3000余元;海淀区法院去年9月更判决管理方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自证已尽清理义务。但高速公路的特殊性在于,遗撒物出现时间难以确定,监控覆盖存在盲区。有法官曾公开表示,考虑到高速公路的有偿使用属性,管理方的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公路。
陆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难以接受,他透露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实际上触及了公共服务机构责任边界的深层问题。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如何平衡道路使用者权益与管理方责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公共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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