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微信群本是交流互动、增进情谊的平台,但恶意与谣言一旦蔓延,便可能变成伤人的利器。近日,江苏连云港一中学六名学生因在微信群内辱骂同学而被判担责。
“叮咚!您已被邀请加入‘品茶大会’微信群。”群主小辛在对话框里发表针对小文的侮辱性言论,其他成员也纷纷附和,并发送丑化小文的表情包。这个只有11人的微信群逐渐成为恶意发酵的空间。小文得知后,愤怒地将此事反映给学校。
学校迅速调查,对小辛等人进行了严重警告处分,并要求所有群成员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然而,小文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她将小辛及五名舍友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庭上,小文表示这些不当言论不仅损害了她的名誉,还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小辛等六人则辩称自己年少无知,已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六名被告故意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评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令六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逾期不履行,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六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由于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槌落下,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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