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离婚诉讼。胡女士要求与丈夫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支付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金。
胡女士与王某于2011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小梦。婚后,双方在性格、处事方式及教育理念上的差异导致家庭矛盾频发,争吵不断。2022年10月,一次激烈争吵后,胡女士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二人开始分居。2024年12月,胡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外,还特别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她认为自己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而王某未尽到应有责任,这些付出应得到认可。
审理过程中,法官李晓玲发现双方感情已无挽回余地,均同意离婚。于是组织双方就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双方表达了各自在婚姻中的感受及意见。法官理解并认可胡女士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同时向王某阐明家务劳动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补偿。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女儿由胡女士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其中包含了对她多年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谈到“家务劳动”,这种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长期以来容易被忽视或视为理所当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其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这赋予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互相尊重,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不仅是一种身份,也是一份责任。近日,四川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妻子在生下小女儿后外出务工,长期未回家,不履行对两个女儿的抚养义务。直到28年后,她起诉请求与丈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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