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封装阳台影响楼下采光法院判了!赵女士与谢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两人的房屋为复式结构,赵女士住在1-2层,谢女士住在3-4层。双方房屋南侧窗户为主要采光位置。赵女士在2楼南侧有一处露台,加装了玻璃形成阳光房。谢女士购买其房屋时,3楼南侧为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在赵女士房屋上方,当时赵女士的阳光房顶不受遮挡。
2022年11月,谢女士将半封闭钢架结构改为全封闭露台,并新建混凝土地板。赵女士发现改造后的露台遮挡了自家阳光房顶,影响房间内采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女士拆除加建部分并承担拆除费用。
谢女士辩称,自己改造露台前咨询过前房主,对方表示可以随意更改,且装修时未对露台结构骨架做修改,认为不影响赵女士家最低日照标准,不涉及采光侵权。
法院经现场勘验和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谢女士是否应拆除赵女士二层南侧露台上方加建的混凝土地板。改造前,光照可通过玻璃顶进入赵女士房间内,但谢女士新建地板后,阳光无法再通过玻璃顶进入,虽然赵女士房间仍可通过南侧窗户采光,但新增的一米多宽混凝土地板会影响房间采光,构成对赵女士采光权的侵害。因此,赵女士有权要求谢女士排除妨害,拆除地板。关于谢女士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改造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限,谢女士的改造降低了赵女士原有日照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谢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赵女士房屋南侧二层露台上方的新建混凝土地板。谢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我国相关建筑规范中也有相应规定,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进行装修改造时,应考虑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通行等便利,施工前应尽量沟通交流,减少对邻居生产生活的影响。遇到问题应及时解决,通过合理合法渠道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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