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收养了一名出生不到一周的女婴。15年后,孩子的生父母将冯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2024年6月,丹徒法院一审支持了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2009年,穆某的妻子胡某生下一名女婴。夫妻俩已有两个孩子,抚养第三个孩子较为困难,决定将小女儿送给别人抚养。通过村办工厂负责人介绍,冯女士夫妇收养了这名女婴,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9年,冯女士与程先生离婚,约定女儿小媛由程先生抚养。两年后,冯女士通过法院变更了小媛的抚养权,小媛由她抚养,程先生承担部分费用。之后,双方因抚养费和债务问题产生矛盾。程先生联系到穆某、胡某,并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亲子检测,结果显示穆某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随后,穆某、胡某将冯女士和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2024年6月,丹徒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且未向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她对小媛悉心照顾多年,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程先生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违法,亲子检测结论不应采信。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女士自2009年起抚养小媛,家庭关系稳定。穆某、胡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且鉴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考虑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法院认为穆某、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2025年2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穆某、胡某的诉讼请求。
冯女士对终审结果表示非常激动,她表示会一如既往地把小媛当成亲生女儿一样,让孩子平安健康地成长。
15年前,家住江苏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夫妇经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刚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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