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倒车致人受伤该如何理赔。司机王某驾驶机动车为村民建房运送砖块,在院内倒车过程中意外撞倒脚手架,导致正在脚手架上施工的工人刘某摔伤。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事件。由于王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因此要求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某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是针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强制保险,仅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予以赔偿。刘某的受伤并非由交通事故引起,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涉案事故发生在村民院内,并非传统的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情形应当适用交强险赔偿范围。最终,郏县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8000元。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的事故虽然发生在院内,不是典型交通事故,但应比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王某的机动车处于运输活动中,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的状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符合交强险的理赔情形分为两种: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二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比照适用交强险理赔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通行时”这一描述明确限定了机动车的状态,并非所有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赔偿。例如,当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处于停车状态下施工作业等情况下的事故,不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受害人因被保险人倒车行为致使工作架子倒塌,事故发生地点在“道路以外”,且车辆处于“通行时”,符合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并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的构成要件,故可以参照交强险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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