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13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被告人肖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肖星生于1971年12月,江西上饶人。2023年7月,他在任上被查,2024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靠金融吃金融,大肆收钱敛财”以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间,肖星利用担任共青团上海市委地区工作部科员、统战部副部长、市青联副秘书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新区支公司总经理,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合作、求职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48万余元。
法院认为,肖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肖星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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