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足疗店认识了一名女子后,为其转账近3万元,并购买了价值1.6万余元的黄金手镯。该男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共计6.7万余元。
甘肃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本案判决书,判决女子返还男子为其购买黄金手镯花费的1.6万余元,其余款项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文书,2018年,女子李某与项某结婚。2024年3月,项某在上海市奉贤区“某足道”消费时与史某相识。同年3月29日,项某为史某购买了价值1.6万余元的黄金手镯,次月又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分别转账8888元和19800元。之后,项某还花了21799元为史某报培训班。
2024年6月,李某以丈夫出轨为由向派出所报警。事后,李某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史某返还丈夫项某赠与的6.7万余元。李某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项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在未与自己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且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她有权要求史某返还赠与款项。
史某辩称,8888元和19800元这两笔转账是项某在足疗店的消费,因为项某想用现金消费,所以她拿现金交给项某,项某再将这些金额通过微信转给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项某与史某的关系及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据,认定其中购买黄金手镯的1.6万余元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史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已自认购买黄金款项系赠与行为,项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史某,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而史某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合法依据取得项某赠与的款项,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应予返还。
对于项某向史某的两笔转账(即8888元、19800元),虽然史某陈述该款项系项某的消费支出,但没有证据证实,且除项某自认外,李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并不足以证明项某与史某形成了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项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史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对于李某起诉主张史某返还的21799元的报班培训费,李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受赠人为史某,故对该款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史某与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史某向李某返还1.6万余元。
江苏淮安余某醉酒后前往足疗按摩店消费,因醉酒呕吐不止,店员对余某做简单处理后,便让其自主休息。5个小时后余某被发现呼之不应,店员随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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