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将迎来返乡高峰,顺风车因其能节约出行成本而受到欢迎。然而,如果在使用顺风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成为关注焦点。
广西玉林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车主的回乡路线并不完全一致,法院认为这种情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即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近期梳理相关司法案例发现,对于顺风车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部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也有法院判决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多位律师指出,判断提供“顺风车”服务是否构成营运活动需综合考虑接单频率、行驶路线和费用收取等情况。若车主在不改变日常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收取合理费用,一般不应被认定为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正常赔付。反之,如果接单频繁且以盈利为目的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应视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罗某某为其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注册了某网约车平台的“顺风车”。一次从广东返回广西途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法院最终认定罗某某的行为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免于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朋乐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顺风车车主是否将车辆用于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若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能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另一方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杨某通过“顺风车”平台发布行程并接送乘客,法院认为其行为未改变车辆非营运性质,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3.05万元。邓某名下的小轿车平时由其丈夫杨某使用,某天杨某接到两名乘客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以非法营运为由拒绝赔付,但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系平摊出行成本而非谋利,未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接单频率、车辆行驶路线和收费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车主在不改变日常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盈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会被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洪水灾害突发性强,对车辆构成重大威胁。车主投保车辆保险,旨在遭遇不幸时得到经济保障。但需注意,洪水导致的车辆损失并非全由保险公司承保,存在三类不予赔偿的情形,以及一种特定情况下可获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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