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一起关于酒后挪车是否算作酒驾的纠纷案。
广州交警花都大队在处理赵某与潘某某的追尾事故时,发现赵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因此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驾驶证。赵某不服,认为他只是为避免交通堵塞,在与潘某某协商后将车驶入地下车库,行驶距离仅20米,并且行驶路段不属于公共道路。经过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赵某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认定住宅小区内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本案中,赵某的车辆发生追尾处尚未进入小区内道路,即赵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起点仍属公共区域。赵某居住的小区允许来访车辆登记后进入,属于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因此该小区内的路段应视为法律规定的“道路”。
赵某认为在小区停车场内驾驶车辆不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赵某应当认识到酒后驾车的高度危险性,并采取措施防止或阻止危险发生。赵某以驾驶距离短、速度慢以及受他人迫使为由主张自己无故意行为,理据不足。
法官提醒,饮酒后不应抱有“挪车不远”、“交警不查”等侥幸心理,务必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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