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某村一名4岁男童在村口玩耍时遭到两只恶犬的袭击,导致严重受伤并陷入昏迷。24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通报称,受伤男童张某1正在医院救治中,目前情况基本平稳。
案发后,伤人犬只主人郭某(34岁)为逃避责任,将伤人犬只转移外地杀死掩埋藏匿。张某2(42岁)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目前,郭某和张某2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犬只尸体已被查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郭某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妨碍司法,会加重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郭某和管理人需赔偿男孩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考虑两方面原因。若犬只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公共场所,犬只伤人行为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具有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实践中,难以明确饲养人或管理人对犬只伤人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导致,很多时候难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放任犬只伤人等犯罪故意,导致难以认定刑事责任。如果伤者的伤情未达到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程度,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入罪标准,则通常不涉及刑事处罚,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如若受伤男童经鉴定达到重伤,郭某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还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此外,张某2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涉嫌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治“恶犬伤人”,重在管理好养犬人。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表示,犬只管理的核心是要增强养犬人的“文明养犬”意识,使其充分承担监督、引导、约束犬只的责任。今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4岁男童张逸川在村口附近玩耍时被两只狗袭击,家属赶到现场时孩子已受伤严重并陷入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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