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受贿、行贿、洗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刘文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他还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3年至2022年间,刘文新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9亿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2年,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8.65万元。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刘文新为掩饰受贿犯罪所得,将价值人民币1476万余元的黄金、港币转换为现金使用。2020年1月4日,刘文新以逃避安检的方式,将25把管制刀具随身携带至民用航空器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文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同时,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行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洗钱犯罪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考虑到刘文新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受贿所得及孳息已追缴到案,因此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庭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刘文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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