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了一起驾车撞死鹅喉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倒某赔偿国家损失1.5万元。
2023年7月,倒某驾驶卡车前往乌苏市某镇拉运草料,在途经甘家湖林场柯棵林管护站附近路段时,不慎与一只野生鹅喉羚发生碰撞。为避免被发现,倒某迅速逃离现场。随后,林场护林员在巡逻中发现了鹅喉羚的尸体并报警。乌苏市公安局甘家湖森林派出所民警将倒某抓获,倒某对其驾车撞死鹅喉羚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交警部门勘验现场后认定倒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事件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乌苏市公安局将此案线索移交给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检方认为,鹅喉羚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倒某在明知甘家湖林场区域为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且常有野生动物出没的情况下,未尽到谨慎驾驶和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后未能采取救助措施反而逃逸,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倒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12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处倒某支付1.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笔赔偿金将由公益诉讼人代收后转交给林业部门,用于甘家湖自然保护区的维护及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蔺勇提醒,在山区、林区或自然保护区等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地方行车时,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减速慢行,遇到野生动物应及时避让,如发现受伤的野生动物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或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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