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生前备受疾病困扰,卧床不起,但无人照顾。妹妹不忍心看到哥哥的困境,便将其接到自己家中照料,不离不弃,直至去世,并为其办理了身后事。那么,哥哥的遗产妹妹可以分到吗?无锡市滨湖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
老张生前居住在无锡市滨湖区某小区,结婚十多年后因感情问题与妻子离婚。女儿小张随后跟随母亲生活,父女间鲜有联系。三年前,老张突然中风,卧床不起。妹妹看到哥哥的情况实在不忍心,将他接到自己家中进行照顾,负责生活照料及看病拿药等事务。即使后来不得不将老张送进养老院,妹妹也一直承担监护者的角色。三年来,妹妹始终守在哥哥身边,不离不弃,直到老张去世,丧葬事宜也由妹妹操办。
老张去世后,妹妹发现哥哥生前的安置房被过户走了,原来是侄女小张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是唯一子女,小张在办理手续时比较顺利。围绕房产问题,小张和姑姑之间产生了矛盾,并诉至法院。姑姑认为小张明知父亲生病卧床,却不管不顾,未尽到基本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庭上,小张对父亲生前自己很少与之联系等情况没有反驳,但认为姑姑非第一顺位继承人,房产应由自己全部继承。然而,法院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没有采纳其辩解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张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其姑姑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尽管小张年少时因父母离婚主要随母亲生活,但这不应割断父女之间的亲情。实际上,老张生前特别是生病的三年间,是由姑姑加以关心照顾陪伴,给予临终关怀并办理殡葬事宜。因此,姑姑可以视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适当分得遗产。
综合考虑老张从2013年身患疾病到2016年去世期间的护理依赖费用约为16万元,且遗产涉及房屋已经过户到小张名下,最终法院判决该款需由小张向姑姑支付,作为适当分得财产的作价款。法官表示,该案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正原则,弘扬了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家风,既褒扬了互相帮助的家庭成员,也对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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