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宾馆、民宿等场所安装偷拍设备进行偷拍盗摄,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传播偷拍内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四起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伙同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制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石某负责安装偷拍设备并对视频进行加工、销售,其余被告协助安装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石某和吴某东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为主犯,其他被告人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此案中,石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予以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且相关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并综合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彰显了严厉打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决心。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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