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自行改装二手手机并售卖,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这些设备流入社会后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
此次典型案例中涉及的设备种类多样,包括公司生产的窃照专用器材和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等自行改装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这些设备有的用于偷拍他人隐私,有的用于作弊诈赌。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在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期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共售出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违法所得并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强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非法流入社会可能侵犯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现行法律从不同层面对此类行为作出了规范。民法典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或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刑法则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自行改装并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数量多且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此案提醒公众不要随意购买、使用此类设备,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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