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动物是一种善举,但若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锡宜兴市人民法院曾发布一则案例,流浪狗撞翻骑车人,投喂者最终赔偿了6万元。
2023年9月4日晚上,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在宜兴市周铁镇公路上行驶,行至某设备公司门口时与一只从公司跑出的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徐某和潘某均受伤。交警调查后发现,这只狗是一条流浪狗,长期接受该设备公司员工王某的投喂。王某平时爱护小动物,在公司内主动投喂流浪狗,久而久之,前来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来越多,多达十多条。交警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王某感到委屈,认为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法官解释,《民法典》规定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会使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从而长期在特定区域生活,与投喂者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经过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爱心之举本身没有过错,但饲养者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固定投喂行为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在特定区域,增加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情况下,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动物是一种善举,但若这些动物伤了人,投喂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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