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陈继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陈继兴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陈继兴生于1954年8月,广东增城人。2023年7月官方通报其被查,今年1月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控“长期政商勾连,大搞利益交换”“对家人失管失教,大肆敛财”“退休后仍不知止”等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间,陈继兴在担任广东省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纠纷处置、土地转让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8亿余元。此外,在2019年至2022年间,陈继兴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有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继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且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因此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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