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孙志刚将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进行了公开一审
2024-08-15 09:16:53贵州原书记孙志刚贪8.13亿受审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涉嫌受贿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
2024-08-14 18:11:17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贪8.13亿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