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徐方林老人去世后成为“绝户”,老人生前在自家房屋周围埋藏了一罐银元,一直被人惦记。
2021年3月14日,吕某、李某某和苟某某三人到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进行探测。大约20分钟后,金属探测仪报警,吕某和李某某挖出一个锡壶,内有109枚银元。两人进行了分赃,并付给苟某某报酬4000元。案发后,警方介入,涉案赃物被扣押。
此案起源于2021年初。吕某与李某某因买卖麻钱(铜钱)在某App相识,随后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在交流过程中,李某某告诉吕某,在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一徐家长辈去世前在自家房屋前埋藏了一罐银元,二人商议将银元找到。
2021年3月14日,吕某乘车到达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李某某家中。由于对徐家坪的地形不熟悉,他们找到了苟某某帮忙带路,并许诺给予其报酬,苟某某表示同意。次日,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同苟某某、吕某一道前往该村徐家坪附近。吕某使用金属探测仪探测未果后,三人继续往一处古坟方向走,并在古坟中探测出十几枚麻钱。随后,三人再次返回徐家坪进行探测。吕某在向苟某某详细了解了徐家老太爷(徐方林)以前房屋的位置及大门朝向后,便在徐家坪荒废的土地内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大约20分钟后,金属探测仪报警,吕某用金属铲挖掘,李某某在边上配合。最终,他们在地下约30厘米处挖出一个锡壶,清理后发现里面有109枚银元。
挖出银元后,吕某和李某某进行了分赃。其中李某某分得54枚银元和1个锡壶,吕某分得55枚银元。同年3月16日,吕某携带55枚银元返回陕西省城固县,找到其亲戚夏某商量将其所分得的银元卖掉。夏某联系了宁夏人席某,以61000元的价格出售了这55枚银元。席某觉得这批银元成色好,询问还有没有,吕某就想让夏某将李某某手中的银元买过来再出售赚取差价。于是,夏某再次前往镇巴县兴隆镇找到李某某,以每枚900元的价格收购了李某某手中的44枚银元(李某某保留了10枚银元),并再次将银元打包发给席某。同年3月17日,席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夏某支付了49000元。
然而,他们的犯罪行为最终被发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银元10枚、铜钱3枚、锡壶1个,从买家席某等人手中分别扣押了94枚银元。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些物品总价值为134390元。
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徐方林已绝户,无继承人。徐方林的耕地已于1984年土地下户时重新分配给了谭某。谭某证实徐方林老太爷去世后,房子倒了,其居住的地块成为耕地,后来分给他成为他的包产地,已荒废多年。他也曾听说过徐方林在自家房子前埋藏有银元,但耕种多年没有挖出过东西。
2023年6月12日,公诉机关依法对吕某、李某某、苟某某提起了诉讼,并建议对三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庭审中,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查明,吕某、李某某、苟某某秘密挖掘他人埋藏于地下的银元,该块土地并非三人支配管理,其取得银元的目的和手段非法,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24年4月15日,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了判决: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法院还追缴了三人的违法所得,并没收了随案移送的银元、锡壶、铜钱等物品。
2023年,在东南某市,吴某一家居住在低矮平房里,与村中崭新的楼房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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