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姜杰被认定犯有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决定追缴姜杰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上交国库,对于未能查扣的部分,将继续追缴。
审理过程中查明,自2000年至2023年间,姜杰在担任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及东营市多个领导职务,以及西藏自治区政府和党委的高级职位期间,利用职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审批、工程项目承接、土地出让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的财物总价值超过2.25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姜杰的受贿行为极为严重,不仅涉及金额特别巨大,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然而,考虑到姜杰归案后提供了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并经查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坦白了大部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展现出悔罪态度,并积极配合退赃,其大部分违法所得及收益已被成功追回。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但不予立即执行。
2024年7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受贿案进行了公开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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