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案发5个月后儿子被抓,“当时我儿子都上班了,他白天工作,傍晚6点半下班到株洲高铁站做服务志愿者,7月29号晚上9点多,他回到租住的房子,被石峰区公安抓了。”
陈先生回忆,“7月29号他被株洲石峰区公安带走,我们7月30号晚赶到石峰区公安局,民警叫我们签字,我一看罪名涉嫌强奸。民警问我们家里经济条件怎么样,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请律师,我们第三天找了律师,通过律师了解到一些案情。”
陈先生表示,卖淫女叶某并未指控儿子强奸,“他是通过微信转账转了800元,主犯就是在微信上和他聊天的人,有收款码,由主犯把钱转给这个女孩,收款码是女孩的妈妈。而且并不是说女孩报案,是因为卖淫犯罪团伙的主犯之间斗殴,被公安抓了,才招出在株洲组织卖淫。”
>>>明知故犯
男子没有核实女孩未成年应以强奸罪追责
石峰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5年10月出生的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2023年8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拘。9月5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微信昵称“唔”的人,双方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叶某来到酒店房间,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00元。
检方认定事实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开房记录、被害人叶某的陈述,以及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检方认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叶某可能是未成年人,未尽到核实义务的情况下,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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