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表示,卖淫女叶某并未指控儿子强奸,“他是通过微信转账转了800元,主犯就是在微信上和他聊天的人,有收款码,由主犯把钱转给这个女孩,收款码是女孩的妈妈。而且并不是说女孩报案,是因为卖淫犯罪团伙的主犯之间斗殴,被公安抓了,才招出在株洲组织卖淫。”
>>>明知故犯
男子没有核实女孩未成年应以强奸罪追责
石峰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5年10月出生的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2023年8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拘。9月5日被执行逮捕。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微信昵称“唔”的人,双方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叶某来到酒店房间,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嫖资800元。
检方认定事实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开房记录、被害人叶某的陈述,以及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检方认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叶某可能是未成年人,未尽到核实义务的情况下,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未成年人
“她骗说是17岁女大学生,职业干这个”
“她确实是未成年,有户籍证明,发生关系时她14岁还差25天,她是广西钦州人。”陈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儿子当时并不十分清楚女孩的实际年龄,“在没进酒店客房门之前,我儿子就问她是哪里的,她骗我孩子说她是湖南一所公立大学的女学生;问她多大,她回答说是17岁。当时我儿子可能没听到,她可能声音也小,她后来在口供里也证实说她告诉了我儿子她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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