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三男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穿上“制服”或手持“工作证”,伪装程度较高,群众一般很难辨识,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会以个人名义向群众收取钱财,以“私了”“摆平”“威胁”等手段要求转账到个人账户或交付现金到个人手中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名男子合谋策划了一场骗局,他们装扮成警察前往广西灵川县的一家宾馆,通过假装执行“扫黄”行动来骗取一名失足女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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